李若恒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而言,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质量会关系到国家制度是否能够落实到位,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近几年来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不断增加,为保证我国的长期发展,就必须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调整,这样才能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工作不断完善,并实现利用司法制度的建设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时,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确立也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积极影响,所以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则必须要实现对其诉讼程序的施行以及适用进行保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出适用于中国发展的特色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应用时,必须要由专门的机构或由专职人员来承办相关工作,而且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内容上来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要照顾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特点,同时也可以根据其实际需求来指定专门办理人员,或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开展落实相关工作[1]。此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内容来讲,人民法院在进行判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时,必须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或者是由相关陪审人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来开展案件的处理,这也使得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就实现了满足确保利用一系列社会资源来为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有效组织的组建,这样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