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四季
(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股权代持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拓宽资金来源,还能帮助其扩大市场规模,激发投资者热情。我国当前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主体权益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不完善的现象,因此,要完善法律规定,平衡各方主体权益。
股权代持是从西方国家引入的新名词,近年来在我国企业经营和管理中较为常见,由于股权代持属于舶来品,相关法律部门不能给出充分的界定。股权代持可以暂时理解为隐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利用股东掌握的股权来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分割的现象,也是间接参股的方式之一[1]。由此可知,股权代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股权代持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股权处置方式的法律关系。其次,二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来划分权责,进行股权代持约定。最后,实际出资人利用名义股东的特殊身份有权获取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分配。
在当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对股权代持有着直接的界定,但是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对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作出法律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中作出以下规定:
1.相关权益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二者签订法律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其中由实际出资人出具资金并享有投资和利润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