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源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从预告登记的时间应用来看,虽然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以及行政工作当中应用比较多,但是所导致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就预告登记在当前我国法律层面上究竟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进行研究工作时,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果。所以就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文所论述内容中就将对预告登记所拥有的保障债权实现以及对抗第三人和限制物权处分等相应效力进行论述,从而使预告登记制度变得更加完善。
对于债权实现效力来讲,主要是指在进行预告登记的过程中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今后是否能够进行顺利的物权转化,并保证物权转化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对于预告登记所拥有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效力,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及变动过程中,针对一物数卖情形进行债权实现保障。在不动产登记及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预告登记,那么一物数卖的情况就可能会导致先买受人所拥有的权利落空,只能够向出卖人主张进行违约责任的索取。如果实行了预告登记,那么先买受人在自身权利落空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对买卖交易过程中,第三人所产生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相比较于之前没有预告登记所实行的违约损害赔偿,预告登记实行之后所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更能够保障先买受人的相应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