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永
(山西鸿翔盛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24)
从法律行为区分的角度来讲,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是存在引发纠纷的法定事宜,进而导致工程建设目标未能真正完成,而且牵涉工程参与方的经济利益损失。与单纯的工程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管辖视角,并且具备更为复杂的诈骗成立条件。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工程合同诈骗与工程合同纠纷之间最为显著的特征差异就是主观恶性。具体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正确区分以上两种建设工程合同行为具有显著的实践指导意义。
合同纠纷的本质在于合同约定的某些条款没有如期履行,导致合同签约方遭到特定程度的合同利益损失。具体在建设工程的重要实践领域中,合同纠纷的产生根源本身具有多样化与复杂性的特征[1]。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或者由于产生其他利益争执而造成合同履约过程中止。
合同诈骗的基本特征为当事人借助虚假的合同表现形式,企图达到欺诈与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具有非常恶劣的主观行为动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