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伟
(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6)
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新制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虽言及附条件法律行为,但对中介合同中报酬支付条件的规定较少,难为司法实践之准绳。本文通过对中介合同中居间报酬支付“条件”的梳理和检视,以期引起立法、司法层面上的重视。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一规定,有效方便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规范与灵活控制,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这里的“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另一类是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不发生的条件。即在生效条件不具备时,虽然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该法律行为并未生效,因而其效力仍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生效条件具备,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反之,当生效条件不具备,则该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比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甲将所居住的房产出卖给乙,但条件是甲出国定居,不在国内居住。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具备时,此房屋买卖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