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波
(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广东 韶关 521006)
若想有效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首先需对庭审制度加以完善,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一文,虽然部分专家所提意见已被其归纳,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其中尚存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是在人证调查问题这一方面,仍需开展更深层次研究加以解决,从而促进我国刑事庭审认证调查规则得到进一步细化。
强化人证出庭,当庭对接人证开展有效审查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核心内容,因此,需对询问与质询人证制度加以适宜设置。而在控辩举证诉讼这一模式当中,交叉询问这一主询问、反询问等程序与相关技术规范为人证调查当中最为典型的制度。1996年,我国所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将原有“法官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权力针对证据展开调查”这一制度更改为“庭审双方可向法庭共同进行举证,并相互质疑”。这一刑事庭审制度,其中,在人证调查当中,其规定,需由提审方进行询问,并在提出证词后,由诉讼方进行质疑询问,这一方式为刑事庭审交叉询问格局打下基础[1]。但是,近20年以来,交叉询问技术规范并未在我国刑事庭审当中得到普遍性遵循,并且,轮替询问这一相对简单方式仍然在沿用。二者之间存有差异在于:首先,轮替询问存有较强规则性,即为在询问过程中,并未实施主询问者停止询问的一般方法,双方在实际当中各询问一次,随后由法官补充发问,在必要情况下,控辩或双方可在此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