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中刑期计算错误案例分析

2021-11-24 12:27:35林舒雯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林舒雯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乐清 325600)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易某某左手手臂砍伤。被害人易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离开,于2017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不宜羁押,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8日被逮捕。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二、主要问题

1.传唤、拘传是否属于羁押,能否折抵刑期?2.刑拘当日被取保候审,能否折抵刑期一日?3.如何计算刑期到期日?

三、评析意见

(一)羁押的含义

刑法说: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何为羁押?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①百科词条的解释.。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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