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菊萍 田 婧
(1.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300;2.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湖州 3132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当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三大主要任务之一,直接连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1]。“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2]。近年来,公检法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要求和证明标准增高,公正司法的成本在加大。然而,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愈加隐蔽,通过网络实施的涉众型案件越来越多,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涉众型犯罪涉案人员众多、被害人数众多、涉及地区广,带来取证难度大、办理时间长,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诉讼效率低,司法资源浪费严重,且追赃挽损难度大,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在侦查阶段即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为案件进一步侦查及侦破提供基础。不仅如此,认罪认罚还能为嫌疑人带来实体上的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地从快、从简;同时,检察机关、法院也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体上的从宽以及值班律师的介入亦为嫌疑人提供了充足的人权保障。办理涉众型案件中充分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带来便利,也让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