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奉民
(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77)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一般而言存在着“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以及“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方式。其中尤以“先刑后民”方式最为典型,“刑民并行方式”次之,“先民后刑”的方式最为少见。本文简要列举两种处理方式。
所谓“先刑后民”,大意是指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须以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结果为前提。
1.司法现状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发现,全国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以先刑后民作为处理方式最常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引用该条作为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情形极少,仅有一两例,如(2016)最高法民终654号和(2018)最高法民申3703号案例,于是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2.利弊浅析
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之初,确实为“刑民交叉”案件这一难点的解决,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与理论的探索,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以及对该方式的滥用,其不少弊端逐渐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