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过当的对策研究
——以明某某案为例

2021-11-24 13:57:06谢雯沁罗春琪陈汀伟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谢雯沁 罗春琪 陈汀伟

(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明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后,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热议,对于案件中存在的假想防卫过当情形的罪过形态应当如何认定聚讼纷纭。行为人误以为有真实不法侵害存在,基于防卫的意思表示实施了防卫行为,但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我国刑法理论称之为假想防卫过当。笔者认为,假想防卫过当实质上是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竞合,假想防卫过当应当包括四种类型:(1)意外假想+故意过当;(2)意外假想+过失过当;(3)过失假想+过失过当;(4)过失假想+故意过当。由此可见,在认定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时,应该就假想防卫部分的责任形态和防卫过当部分的责任形态共同分析,不得以单一的部分去处理。[1]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形的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暂无同一认定标准。因此本文以明某某故意杀人案为研究对象,讨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基于个案的问题提出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7日,为响应上级政府“空心房”改造的政策,赣州市某区依法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挖机司机作业时失误致使房屋横梁翘翻,横梁将隔壁明某某家尚不在作业范围内的土坯房屋檐上的部分瓦片打落,但房屋总体未受损坏。明某某之妻子和儿子当即喊道家里还有杂物未搬,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之后也立即叫停挖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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