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丹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赋予民事主体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夫妻婚内侵权救济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内侵权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法律应当赋予被侵权方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侵权行为发生而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寻得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保护配偶权和维系家庭稳定,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因此将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配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导致另一方财产、人身甚至是精神方面遭受损害[1]。
1.夫妻婚内侵权的性质
夫妻婚内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属于广义的一般侵权。婚内侵权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之间的侵权或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实施的侵犯婚姻关系的行为。
2.夫妻婚内侵权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殊性。婚内侵权的主体一般为夫妻关系的主体。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主体而言,婚内侵权的主体大多满足婚姻缔结的要件,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第二,夫妻婚内侵权发生的时间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