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英
(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70)
在大数据信息整合时代下,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商业运用两者间取得平衡是通信服务行业管制政策所不得不面临的重要议题。举例而言,优酷客户端的视频浏览习惯是否为个人信息?若是个人信息,是否可以用作大数据信息整合的内容,甚至进一步作定制化的广告投放?这样的议题在大数据信息整合时代下,更会因为大量而广泛地搜集个人信息而产生高度争议。
程序员天然地对大数据有现实的需求和不满足,设计本身就是权利,设计通过代码决定了用户的行为,其自身是唯一的立法者。大数据时代,告知同意无论是作为一种授权机制抑或视为一种免责/问责机制均面临困境。
在大数据信息整合的时代下,5G人工智能物联网将是未来的趋势。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的商业运用两者间取得平衡,是通信服务行业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议题上,个人信息的控制仍然是主要精神所在,个人决定这些信息将会怎样,并且即使“离开其掌控”,也保持着对它的控制[1]。因此充分告知后的同意在个人信息保护意义上仍占据重要地位。在另一方面,告知后同意在快速的大数据利用上可能造成阻碍拖滞的情况。在此两难的情况下,去识别化的议题逐渐浮现,作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的商业运用两者间平衡的另一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