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丽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通辽 028400)
保安处分是基于社会犯罪案件变化而产生的处置犯罪人员的一项手段,其主张通过限制犯罪人员行动范围、让犯罪人员以被收留教导、劳动、工读等形式接受教育,从而使其受到感化并重回社会[1]。保安处分的产生标志着现代罪犯处分形式由刑事处罚到教育疏导的重大转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有着较为适用的一面。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率的提升,有关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这一类问题的处理陷入两难,而保安处分作为刑法的一种补充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中表现出一定的适用性[2]。
保安处分这一补充制度的提出,西方学者立即对其性质的划分展开了争论。持一元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保安处分在本质上与普通刑罚没有区别,即便存在不同也仅是量刑层面的不同。因为(1)二者都是为维护社会安全,从目的上来看属于殊途同归。(2)近代刑罚早就不以带给犯人痛苦为目的,而将更多的关注置于改善犯人之上,这与保安处分的作用出发点有共通之处。(3)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称正随着刑法理论的改进而被弱化,未来的刑罚必然朝着保安处分的方向扭转。这一观点也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说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一些人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加速,一些未成年人心智早熟已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且保安处分本身与刑罚无本质区别,降低刑事责任承担年龄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几率的控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