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伟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38)
纠纷是商业主体之间利益对抗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表现,由于每个人的利益点不同,因此,商业纠纷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我国传统会使用诉讼以及非诉讼两种手段解决商业纠纷,但由于诉讼手段会损害当事人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民商仲裁与调解应运而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民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模式成为目前我国解决民商纠纷的新方式。其作为一种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既可以中和民商仲裁和调解的优势,也可以有效规避民商仲裁和调解的劣势,更好地维护商业主体双方的利益。
目前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主要来源于西方社会,而调解方式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和为贵和息讼的理念,孔子“仁”的思想,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都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理念。我国民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可以看作是东西方文化结合的产物,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民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是指在遇到纠纷时,纠纷双方采用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机制。仲裁和调解本身分属于民事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仲裁和调解的性质不同,相应的解决方式和“中间人”的职能也不尽相同,仲裁更多偏向于契约和司法,虽然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强制执行的干预,会损害当事人双方长远的商业利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