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霞
(中国光大银行佛山分行,广东 佛山 528200)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与他方订立合同后,会严重降低他方的财产,很容易导致他方无法应对给付情况的出现,如果他方未及时提出担保或者给付,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各项条例可以看出,将英美国家有关预期违约法律体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不安抗辩权进行有机结合,先履行一方可以在合同到期时,履行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能力或者担保,也可以与他方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在我国有关抗辩权制度下,可以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预期违约制度的统一规定,突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但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既存在相互区分又有密切联系的相互补充意义,在我国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结合的不安抗辩权过程中,出现了直观的矛盾与冲突,这是法学界长期存在的争论,也是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困难之处。[1]因此,本文通过借鉴法学界认识和实务过程中运用法律实践的分析,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进行比较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种制度进行相互协调的思考。
在合同中都存在着保护权利人的制度,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成立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权利人因为另一方的不履行而使经济损失过分扩大化,这是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