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启锋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在现有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主客体相统一的评价标准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需提出主客体分离标准与读者中心主义标准评价人工智能创作物,并将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基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模式,学界对是否围绕著作权制度保护模式存在分歧。部分学者认为不应围绕著作权制度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物,主张主体与客体维持高度一致,因为“作品”与“作者”在著作权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创作是作者在客观上表达自己内心想要表达的思想。[1]在美国,如果缺乏人类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介入,则该创作物不能被赋予著作权。[2]有学者提到日本颁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7》,自主生成内容的人工智能没有人类创作的元素,因此应被著作权法否认。[3]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基于“主客体一致”的标准被排除在著作权制度的保护范围,通过其他法律安排保护。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被划分为特殊的数据财产类型,通过债权性利益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受他人盗用或恶意的篡改。[4]基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共识,人工智能不具有作者资格,无法将其创作物归属到某一特定的权利人。因此,该创作物应被视作公共领域上的公共财产,人们可以自由地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物。
而相反的立场认为,算法创作物应当通过著作权制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