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逸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 银川 750021)
成年监护是民事监护的一个重要类型,指由适格主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和保护,以保障该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传统上,成年监护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由特定范围的主体担任上述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主体或特定范围主体就承担监护职责发生争议时,由国家有权机关指定某一主体对上述成年人实施监护。长期以来,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在弥补成年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帮助其融入社会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两种监护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处于法定监护或指定监护状态下的成年被监护人基本丧失了对自己事务的自我决定权,一应事务均由其监护人代为决定,即便其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仍将该行为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须经其监护人追认后始具有法律效力。这种隔离式的监护模式与现代国际社会所倡导的“尊重人格尊严和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充分发挥本人残余能力”等监护理念甚不相符,使成年被监护人的生活失去了应有的意义。[1]基于这一原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相继对本国的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成年监护模式,即成年意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