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燕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开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审监庭先制定了落实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就同类案件的审理,均要制作检索报告。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四类情形需要类案检索,对检索范围和顺序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且针对检索中发现类案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虽然此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但是已有部分法院紧随其脚步作出了响应,例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20年7月相继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作出了响应。
其实类案检索制度并非是近几年才提出的新概念,早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过《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6月又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着手并逐步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可以看出我国在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上从未停止过探索。
类案检索机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偏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