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

2021-11-24 16:02:54陶蜀荣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陶蜀荣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8300)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庞某等人在自己租住的北京市某小区内,利用网络锁定名下注册有域名的被害人后,虚构天津甲公司中介刘某、云南乙公司的买家李某、陕西丙公司的抢注钱某等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微信、短信聊天等方式,以高价购买域名为诱饵,编造交易域名需要机票钱、资质认证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9年12月10日,不知被告人庞某真实身份和所在地的刘某向自己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报案,并将报案情况告知被告人庞某,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庞某退还刘某被骗的19200元。

2019年12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庞某在北京市的住处抓获,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场等待型自首做了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该意见发布于2010年12月27日,该意见发布之时,非接触性犯罪还没有现在普及,当时的现场多为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所明知的现场。而在非接触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即使发现犯罪行为,但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作案现场。在犯罪现场及犯罪嫌疑人不明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适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对于本案,有两种认定意见:

(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庞某为现场等待型自首。具体理由如下:

1.从文义理解来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这一意见并未规定此种自动投案的成立以被告人告知公安机关其所在具体位置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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