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霜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6)
非法证据排除最开始主要适用于刑事领域,究其原因,主要是刑事案件中,公权力机关作为取证机关,权力过大,容易干涉公民权利,更容易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等基本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取证手法各式各样,有的取证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等人格权,非法取证手段危害性并不亚于刑事领域,大家认识到在民事领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前提就是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也就是非法证据认定问题。
最高院1995年发布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第一次在民事领域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批复》明确规定要合法取证,对于私自录音的证据一律排除。这里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就很简单,但是标准过于绝对,也缺乏相应的可行性[1]。如果录音前告诉对方,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刻意回避相关问题,难以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正因为该《批复》存在诸多问题,2001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取消了录音时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其余方面没有太大的变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