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短视频能否成为作品
——从独创性角度出发

2021-11-24 16:02:54成培源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成培源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00)

一、短视频及其保护发展现状

短视频是借助互联网传播的、时长一般控制在五分钟以内的视频形式,一般被用来在互联网上发布多种消息、传播制作者思想、引导潮流文化。《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20)》统计表明,中国网民已经将新媒体作为了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因为人们移动化、碎片化的新闻浏览习惯,超过54%的用户关注新闻资讯是否有视频、短视频等更加直观化的表现形式。[1]短视频刚好满足这样的场景需求,有了茁壮发展的大环境。

根据拍摄主体和拍摄方式的不同,短视频主要可以分为两类:PGC类(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 和 UGC 类(User Generated Content)。因为PGC类短视频的制作过程都具有专业化的流程和方法,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律对其的版权保护比较规范和明确,产生的争议很少,所以作者在本文中不做赘述;然而UGC类视频的制作主体广泛、拍摄手法简易、视频内容通俗、传播范围宽广,因此导致了此类短视频的专业性较低、娱乐性较高、社交性较强,也就影响其在法律意义上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近几年随着移动终端的大规模普及、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大平台和资本对短视频流量变现的追捧,短视频的版权问题逐渐凸显,急需法律的规范。

二、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探究

(一)短视频成为作品的条件

笔者认为,讨论本问题之前必须要明确几个问题:第一,短视频是否可以成为作品,从而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应保护?第二,如果短视频可以成为作品,它属于作品的哪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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