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我带6岁的儿子在公园散步时,儿子见孙某的宠物犬非常可爱,出于好奇,遂上前用树枝逗宠物犬。孙某在一旁自顾玩手机,没有注意这一情节。宠物犬因受到“刺激”将我儿子咬伤。事后,我曾要求孙某赔偿医疗及注射狂犬疫苗费用。但孙某认为我儿子之所以被咬,完全是自己挑逗所致,更何况我熟视无睹也属失职,故其无需担责。请问:孙某的理由成立吗?
韩彩莹
韩彩莹读者:
孙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你也必须分担损失。
一方面,孙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限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之对应,你儿子之所以被咬,关键在于其用树枝挑逗宠物犬所致,即存在主要过错,但孙某将宠物犬携带至公共场所,将宠物犬丢在一旁自顾玩手机,无疑是对宠物犬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也就是说同样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主要损失。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其当然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