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是我国减刑制度中规定的两项适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服刑人员独立或者为主完成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以减刑;而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的,应当减刑。
这是“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与减刑制度间的适用关系,这种关系起源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作为可以减刑的条件[1]。该条件的设置初衷在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参与技术教育改造,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有利社会和公众的智力成果,一方面弥补自身的违法过错,另一方面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觊觎制度效能,步入了违法违规减刑的歧途,云南的孙某果、健某宝的张某即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专利换取减刑,不仅严重扭曲了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更损害了法律权威、社会公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021年在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中,监狱机关重点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截至6月10日,依法纠正近30年以来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10279件,其中不乏非法适用“技术革新、发明专利”减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