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意见审查与采信的原则

2021-11-24 18:24:33孙来晶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孙来晶 刘 东

(1.山东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山东 济南 250200;2.临沭县公安局,山东 临沂 276700)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庭采信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审查,判定其证明价值和存在的风险。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及民事部分的鉴定作出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在对法医学鉴定意见审查采信时,应重点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原则进行审查。

一、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之一,是评判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一)鉴定主体的合法性

鉴定的主体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2019年8月,司法部发文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尚未颁布。结合以往工作经验,法官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重点要关注下面几个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即“持证上岗”,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每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一般不超过二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在登记许可的执业分类项目中从事鉴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允许的范围。如某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未登记人体功能鉴定项目,其出具的视觉功能鉴定意见就不合法,超出了执业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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