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晟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知识产权是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换取的相关权利,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涉及范围较广,如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基于人力思考所得成果,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产权持有人的创造力,鼓励新技术的发明,促进社会科学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应用不受限制,相较于传统线下管理多了一份广泛性,在传播速度上更是传统的几百倍不止,互联网的范围广、传播快的特点对于知识产权具有极大的威胁。据统计,我国知识产权被侵犯现象不断增加,鉴于此,接下来笔者重点分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按照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管理范围远不足以保护产权持有人的权益,目前《刑法》中有7个侵权知识产权的罪名,这7个立法条款主要用于保护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专利权[1]。在整个刑法系统中,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是较为狭窄的,远不足其他方面法律体系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只能规制大约三分之一的知识产权犯罪,也就意味着三分之二的专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侵权者有机可乘,导致创作者受到产权威胁,也间接降低了《刑法》的维权度。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占据了人们的生活,上网门槛低,《刑法》难以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趋势、操作程序、使用规范等方面予以管理,更难以对新型的著作商标权以及各项专利权进行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