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的权利义务的构建与法律适用

2021-11-24 18:24:33张虎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张 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新时代的重大成果,体现我国在民事法律领域的理论创新与进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了实现全国人民都能住有所居,需要建立多种住房制度,因此立法者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将居住权编入《民法典》,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将居住权通过法律明文形式进行规定和保护。

一、居住权的历史

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1]

居住权源于罗马法,隶属于罗马法中的人役权。人役权是特定人利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利用他人的所有物的特定人为需役人,以自己所有物供他人利用的人为供役人[2]。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隶及家畜使用权,其中居住权是赋予权利人合法地使用他人房屋达到居住目的的权利。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民法的居住权在性质上具有人役权的特性,德国民法则通过明文规定将居住权设定为限制的人役权,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且只能为特定人群进行设定,其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意大利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等都对居住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其定位均为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1]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更重视居住权制度,通过法律修改扩展居住权在不动产上的适用空间,减少居住权的设立难度,使得居住权能使更多人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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