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妙环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经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确认其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陈述。证人证言的采信是司法人员经审查判断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过程。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常规证据,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证人证言的出现率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最高可达四成左右。[1]然而,有学者实证调查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仅有 3.2%。[2]
我国迄今为止未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影响证据采信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主要散见于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对法官的采信证言给予有效的指导与约束。笔者发现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大多只能在有书证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起“印证”其他证据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证言在证据链中只能占据“边缘性”的地位。
当学者们正在为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确定性出谋划策时,法官排斥证人证言成为证人证言采信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法官不相信证人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其一,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的客观性无法保证;其二,证人不出庭导致询问证人和质证无法进行,无法核实证言真实性,证人出庭在法官看来又暗示了证人可能和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