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佳佳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威海 264200)
通常来讲,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面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利用虚假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
1.案件类型多为财产权益案件。常见于民间借贷、保险理赔、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多发、易发领域,尤其以借贷纠纷案件最为常见,该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不需要编造具体的借款事由,证据一般为借条或欠条,行为人容易伪造。
2.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正常的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大多委托具有一定诉讼技巧的律师参加诉讼。尤其在借贷纠纷类案件中,可能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事实、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
3.以调解方式结案比较普遍。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亲属、朋友、同学等某种特殊关系,事前合谋串通,配合默契,不存在对抗场面或者双方逢场作戏假意对抗并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1.降低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