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鹏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快速路勤务大队,福建 福州 350000)
所谓超标电动车,现阶段缺乏官方定义和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本文将其视作超过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电力驱动车辆,属于新能源汽车的不涵盖其中。
近年来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案件大量涌现,由于超标电动车的设计时速、车身尺寸、整车质量达到机动车国家标准,这就使得醉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近年来学界开展了大量研究,机动车认定争议属于其中焦点,这种争议可细分为两部分。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认定的限定行为,非机动车的醉酒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醉酒后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设计时速、车身尺寸、整车质量方面,超标电动车明显超出标准规定,但相关争议仍聚焦在我国《刑法》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的差异方面,认为二者相同的多以《机动车国标》定义为依据。否定二者相同的则认为现阶段行政部门及法规未将超标电动车明确认定为机动车,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车和普通电动车采用相同管理方式,未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只有相关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明确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方可按照机动车进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