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东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开封 475300)
司法实践中,剩余刑罚少于3个月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可以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因为去监狱服刑是所有被告人都不愿意的。所以,很多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选择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原因便是为了拖延庭审进度,以便最后判决时的剩余刑期能够在3个月之内。据了解,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办理的轻罪认罪认罚案件都存在恶意上诉的情况,其缘由便在于此。[1]
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疑虑,因为幅度刑是一种不确定不彻底的协商结果,对方很可能对量刑建议产生疑惑,进而不认同量刑建议。实务中,被告人是由于对量刑建议的可期待性才会去认可认罪认罚,如若这种期待没有可期待性,甚至是审判时超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这种刑罚很可能导致其上诉。此类情况下,检察机关基本采取了幅度量刑的建议方式,一审法院也均选择量刑幅度的上限或接近上限作为判决的刑期。例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程某等人诈骗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超出其的心理预期,最后被告人提起上诉。[2]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在控辩双方协商过程中仅对自由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鲜有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导致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处罚金刑而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