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婷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江苏 宜兴 214200)
效率违约可以称为“有效的违约”“有效率的违约”,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人们愈发关注合同在成立、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正义性与合法性,即:法律所面对的是如何处理社会成员关系,合理合情分配权利与义务。相较于法律视角,经济视角需解决的是:如何在合同成立与履行环节充分利用有效资源,最大程度上增加社会财富[1]。效率违约的出现,将法律视角与经济视角融合起来,将效率这一概念融入《民法典· 合同编》中,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成本、行为收益,将法律问题量化,从而有效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法律阐述的不足,进一步为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提供可靠依据。
效率违约制度理论的本质是从经济学视角,采用经济分析法,将其运用于契约违约责任领域的结果。效率违约在我国法律领域内是一个较为小众的概念,至今为止还没有人对效率违约的内涵、性质给予明确定义,这也成为我国法律领域、经济学领域正在讨论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分析,效率违约,就是指在契约达成的情况下,契约标的物具备可替代性,若违约方能够带来的利益大于其履行约定带来的利益,此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违约,且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效率违约公式为:(1)A方履约成本或减少的损失>B方从A方履约中获取的利益违约是有效率的(A方对B方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