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宇 项海洋
(海城市人民法院,辽宁 鞍山 114200)
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主流观点对法律审的定义可以分为狭义上的法律审及广义上的法律审。狭义上的法律审以法律学者张卫平教授为代表。法律审是指上诉程序,在该程序中重新审原案件审判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地区)的一般规则,上诉审判的最重要职能是确保适用法律,包括初审程序是否适当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律审的广泛概念意味着初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期间使用其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运用专业的规则和方法,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应的法律作出案件裁判。这两种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法律程序的不同,狭义上的法律审主要限定于二审程序,而广义上的法律审,包括但并不限定于审判程序,这一概念与本文所讨论的语境吻合,应为本文展开论述的基础。
事实审是对案件事实的具体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案件的事实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性。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无法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完全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可能完全正确。往往需要审判人员进行以自身经验通过考察相关证据,在审判人员的内心进行自由心证后进行确定。当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审判人员就需根据证据规则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个过程可以被称之为事实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