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昊燃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昆明训练总队,云南 昆明 655000)
在消防行政执法领域,由于消防行政管理的范畴涉及防火、防灾、抢险救援等诸多重要事项,需就相应的制度对执法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加之近年来重特大火灾数量攀升,问责制度在消防行政执法领域逐步成熟。现行消防行政问责制度,主要由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构成。首先是法律层面,我国《公务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对消防行政问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宏观的规划。其次是党内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也对问责制度作出了补充。最后是地方立法,早在2006年初,黑龙江省制定并实施的《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到目前,各省消防条例逐步设立,均涵盖有消防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消防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央统一领导、地方配套完善的模式下,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权责一致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引申,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与其职权、过错相一致。在界定消防问责范围时,应从横、纵两个方向进行梳理,横向梳理即界定问责的事项,纵向梳理即界定进行问责所要达到的危害结果严重程度、过错形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