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友军
(金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四川 金川 624100)
“共益债务”指因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1]。即因共同的权利或利益,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共益债务的特征是明显的。首先,共益债务具有共同受益性质。共益债务是共同债务,不仅是债务人的债务,还是债权人的债务。如果该债务仅仅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单方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那么,该债务不是共益债务。这种共同债务可能是共同共有债务,也可能是共同按份共有债务。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债务,该债务的发生对破产债务人减少权益损失和破产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否则不构成共益债务。
其次,共益债务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民事债务因果关系具有直接性,不具有间接性,即民事行为与债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共益债务因果关系不仅具有直接性,还具有间接性。共益债务可能与债务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与债权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或相反,可能与债权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与债务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恰好,这种间接因果性是共益债务的本质特征。原因在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是民法的基础,决定了一般民事主体间的直接性和对等性,是双务关系。共益债务却不同,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是单方主体,共益债务的债务人一定是多方主体,即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