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向红 杜世雄
(1.西安外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2.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89;3.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在国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的情况下,怎样对其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学校有义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①《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遵守法律、法规;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第六,依法接受监督。所以,在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民办院校财政扶持力度的情况下,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都义务接受监管。
第二,各级政府及其附属职能部门对其财务有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力。为了保证国家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1]这是法律赋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