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怡竹
(重庆三峡学院三峡库区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重庆 404100)
自宅基地的三权分置相关理论提出以后,深入分析现行三权分置有关制度,不难看出,在部分试点地区制度改革还存在宅基地的确权困难、监管不到位、分配不均、立法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对于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政策展开合理性分析,拟订完善的解决措施。
农村地区民用房改革需要从产权制度方面展开创新,明确产权置换,房产担保、农户产权、土地的自由权承包、土地的入市转让、土地自愿承包和民主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产权明确能够为农户宅基地的所有权确认和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分配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其中农户产权内涵有两方面:其一,对农村住房用地的使用权确权;其二,对于农村地区民住房用地使用进行确权,提高农民对于住房用地的产权认识。然而,在农村地区的住房用地所有权主体还存在地位空虚之问题,农民可能不了解产权属性特点,将住房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概念混淆,导致部分集体成员认为集体拥有的住房用地归私人所有,还可能产生买卖或者转让等想法。同时,农村地区宅基地的确权问题也十分严重,以村委会协调或者集体协商等形式难以高效解决,由于缺乏法律方面制约,就会影响住房用地确权工作开展[1]。
我国宅基地数量、范围在第一次分配的过程就已确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而未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