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兴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2019年10月28日,杭州市民郭某以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因是郭某作为消费者不满某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使用指纹入园认证的方式改为人脸识别认证,与某野生动物世界就退还年卡费用发生争议。2020年11月20日,该案在杭州市富阳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须删除郭某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具有典型性,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企业过度收集用户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对用户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不规范极有可能造成用户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或者泄露。作为生物识别技术的客体,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反映了自然人独特的人身特征,具有独一无二性的特点,在识别自然人身份上具有极强且迅捷的辨识效果[1]。但是这种特点也导致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滥用或者泄露时,自然人无法予以替换,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遭到泄露,给自然人带来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实施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布的背景之下,结合目前企业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过度收集与使用的现状,分析当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民法上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并且探究规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利用的风险防范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