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婉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广东 深圳 518031)
通常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分为以下几种:地上车位、楼房首层架空车位以及地下车位。其中,地下车位又分为规划中的地下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车位,后者被称为人防车位。对于地上车位以及楼房首层架空车位的归属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因为这两类车位的归属在法律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而权利归属争议最多的是地下车位。对于地下车位的权利归属,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位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有些学者认为地下车位应当属于所有业主共有;有的学者认为地下车位的分摊应当按照公摊面积比来分配;有的认为地下车位应当属于建设单位或者国家。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实践中处理商品房住宅车位、车库纠纷提供了基本原则和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住宅车库、车位的分配原则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此前提下车库、车位的权属划分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自主约定进行划分,具体的意思自治形式可以是买卖、附赠或者出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