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娟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通过互联网络,使一个国家所出产的食品能够传输到另外的一个国家,并且将此类型交易过程实现电子化、网络化,此过程通常将其称为互联网络进口食品。由于此种新型化交易模式具有时间短、成本小、过程简单方面的优势,因此,愈加受到进出口食品销售者的青睐和接纳。但是如此大批量的食品进口,也给食品安全及安全法律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展开等方面,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监督管理问题。
对于国内互联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问题,相关工作者所使用的法规条款,还在沿用着2015年修缮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但是在该法中还没有关于互联网络进口食品方面的具体规定内容,造成有关部门在对网络食品展开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难以对商家的违规行为予以有效处罚及专项监督管理。
由于网络进口食品进货渠道广、方式多元,各电子商务媒介平台一般都具备海外代理购买方面的业务项目,极易使此领域,在监督管理实际工作展开过程中,主体缺失的现象出现。例如,购买者在互联网络媒介平台上,针对一项食品下了订单,并确定要对其进行付款购进操作,但是因为商品销售商在进行商品贸易关卡手续办理时,由于入境手续与检验手续过程较为繁杂,造成检验人员只是对于其中几类商品予以检验,保税区在对食品产地、食品原材料方面没有相应的标准要求,造成监督管理灰色地带出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