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司法认定困境探析

2021-11-24 19:16:18辜志珍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辜志珍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0)

一、刑法中“套路贷”的认定标准

(一)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

“套路贷”和民法当中的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区别应当在于套路贷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两种行为的典型差异。在刑法当中,许多犯罪的认定需要“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条件,该项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普通的民间借贷以及刑法上的套路贷边界并不清晰,因为在行为外观上,两种行为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要明确地区分两者,划清刑民的边界,就应当通过“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判断,把刑法当中的套路贷和普通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区分。

在普通的民间借贷当中,出借人借款的目的通常来说是为了借款期限届满之后收回借款的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但是套路贷当中的行为人则并非如此,套路贷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能会完全悖反上述目的。套路贷行为人通过造假合同、阻碍还款、恶意诉讼等方式占有受害人的大额动产、不动产,套路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受害人的大额财产,而并非收回本息,因此套路贷的行为人根本不在意受害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归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只希望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其大额财产。

在对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认定时,和其他罪名一样,行为人主观心态存在于内心,因此要从客观的行为来推定其主观目的,从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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