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春苗
(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在于个人而非国家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因而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需要其所有权主体——个人对其私有财产损失进行维权。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保护途径。民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并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升带来了促进,当前如何将民商法律体系中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运用到实际中来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便对民商法的推行情况展开具体的分析。
民商法律体系的确立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主体和产权保护,却在私有产权保护方面却稍显被动。通常只有财产主体在其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或损害之时,司法部门才会根据相应条款对其财产进行保护或补偿措施。换言之,如财产主体不提出具体的要求,司法部门不会主动对其私有财产或利益提供保护。这也源于该财产为私有财产的因素,所以原则上法律是不可以主动进行干预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产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根据自身的知识与能力在交易中获得利益,同时也承担着利益所带来的风险,这也是民商法律体系尊重财产主体的一个重要体现。
我国民法的建立十分强调公民的平等性原则,这也令脱胎于民法的民商法律体系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维持了较好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