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维敏 莫军野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是制止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1]。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主要用于解决主体之间的争议和争端,解决个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取证,因此民事诉讼中要由主张权利的主体进行取证,个人取证相对于司法机关取证要困难很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在适用法律、诉讼主体、取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因此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于民事诉讼中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确定民事诉讼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2]。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形成的证据,司法机关不予采用,但是对于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司法机关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确定一方为过失方的证据大多不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取得的,但是确实是可以有效证明事实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现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面临的问题。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形成的证据或者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最终被采纳,还是需要民事诉讼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