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如何看待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2021-11-24 19:16:18蔡佳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蔡 佳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铜仁 554000)

在刑事诉讼辩护活动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一直是被研究的热点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律师应当享有独立的辩护权,辩护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独立辩护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认罪”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直接供述给公安机关,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自愿承认。“认罚”主要是表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不被强迫的情况下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在审判时表示认罪认罚程序的自愿性及选择在审判时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从宽”代表的是基于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基于双方协商程序的控辩,最终进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一系列实体处罚。[1]“认罪”“认罚”“从宽”三者之间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关系,共同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认罪”才能“认罚”,只有在两者同时存在时,才能适用“从宽”,“从宽”不能先于“认罪”“认罚”而做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仅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但未对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定罪的标准提出具体要求,有部分学者认为认罪认罚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可以降低定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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