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4 19:16:18刘海枝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刘海枝

(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河南 南阳 473000)

继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己生前所获得的财产转赠给继承人,这一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实际进行评判的过程中,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多,同时在实际进行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再加上继承公证实践涉及两种形式,而且每种形式都能够发挥一定的效果,并且可以有效并真实地开展公证。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然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公证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公正所以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不足,则必须要加强重视。

一、继承公证审查主要内容

申请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被继承人所有财产证明。若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还应该提供遗嘱原件,并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需要事先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地点及死亡原因,并且需要对遗留财产的种类数量进行公证同时还应该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分析被继承人是否正常死亡,从而掌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无虐待、迫害及威胁等情况,只有将各项工作进行有效落实,才能够顺利地开展继承公证审查。而对于基层公众审查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适当进行优化,并保证审查的公平公正性[1]。

二、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公证部门在办理基层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所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并且需要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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