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伟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东营 257000)
如今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获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使得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网络犯罪这一新的犯罪形式乘虚而入[1]。网络犯罪的出现对社会构成了严重危害,使人们遭受了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使我国的法治权威受到侵害。在此形势下,社会对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全球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其对网络犯罪进行了阐述,即“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从中反映出网络犯罪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计算机犯罪,指的是利用信息技术非法攻击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另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的波及面非常广,比如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网络违禁物品买卖、网络恐吓等。这类犯罪的发生领域、形式及方式等与传统犯罪有明显不同。当前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复杂性。犯罪主体较为复杂,犯罪分子可跨国界跨领域在任何时间策划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