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烨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 唐山 063000)
近些年来,性侵未成年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关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加之很多未成年被害人自身认知能力和保护能力不足,案件发生时间长,很少有直接证据被保存,更多的是依据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对于一些零口供性侵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则是司法判决的主要依据,占据主导性作用。但是,关于性侵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审查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证据是否可以使用的疑惑,其中陈述反复、撤回指控以及陈述概括细节缺失等情况,是导致性侵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受到影响的主要因素。但是,对于性侵未成年案件,被害人陈述审查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缺失,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司法判定,难以追加有效的惩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种种问题亟待优化完善。
性侵未成年案件取证难度较大,犯罪过程较为隐蔽,很难获取直接证据来印证性侵事实。所以通常情况下,法官会依据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真实性做出合理推论。具体包括犯罪过程、犯罪后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被害人是否受到威胁、暴力等非法行为胁迫,多方考量来判断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完整性[1]。结合以往的经验来看,猥亵儿童罪多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通过司法实践来分析可能发生的行为,以及各种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