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明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频繁。在激活市场资金利用率的同时,各种借贷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的经济关系中,最敏感、最模糊的问题是夫妻个人的对外债务可否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此,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探讨,至此相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成为该领域的热点话题。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制度,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称《婚姻法》)以及各司法解释和相关通知中有所涉及,但完整的定义一直没有形成。尽管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文件中,对夫妻一方举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解释和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涉及的也只是实践层面的规范,依旧难以概括整个制度。总结起来,理论界形成以下三种学说。
(一)阐述的标准为目的论,就是把是否以“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因为男女双方的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对外举债,例如生活支出、老人抚养以及子女教育等发生的债务,应该界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1]。
(二)界定的标准为时间论。夫妻中作为非举债的一方,倘若难以证明在债务之前已经进行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或者不能采取其他手段证实自己没有对债务履行的责任,在主张债权时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依据时,应该遵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