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素红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我国当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六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九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二十九项,并制定数百项环境标准。
作为环境处罚的“主力军”,行政罚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应该进行深入研究,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作用得到有效、充分发挥[1]。
执法监督体系的专职人员不足,同时因工作量大而导致的工作效率较相对较低低等问题。实际工作中监督渠道较窄以及成本较高,无法保证监督体系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得一些申请、复审案件迟迟未有结果。现阶段,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主要由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积极、执法,权力较为集中,权责缺乏清晰性。
开展监督活动时,没有充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进来。第一,信息缺乏公开性与对称性,公众不知道监督的对象以及监督的方法。第二,监督渠道不足,公众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开展监督活动,对于相关环境建设项目,缺乏听证会的设置,公众自主决定权不足[2]。
比如,2006年,厦门的沧海PX项目,该项目为化工项目,建厂地点的人口较为密集,周边有大量的居民。同时有其他的工厂与开发商,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并未进行区域的环评、听证会以及正规的审批程序等,能够预见该建设项目具有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