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光
(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1800)
目前,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刑事案件的案发率却没有出现明显下降。为了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全新的制度是我国坦白从宽制度的延续。因此研究这一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实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案件范围的限制。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根据自身真实意愿认可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如实供述犯罪的经过,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就事实判断作出供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