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琛
(宁夏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宁夏 中卫 755200)
我国的法律援助要不断完善,努力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为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由此可以看出,完善法律援助势在必行,需要逐渐明确其重要性,了解法律援助的机构、对象、形式以及职能范围才能对症下药,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蓬勃发展。
法律援助作为一个国家以基础的法律、制度所定义的形式,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所设立的为人民服务的特殊专业机构,由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为一些经济比较困难或者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等帮助,也会适当开展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从而可以帮助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公正、平等的保障,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约性和受法律保障的制度[1]。法律援助受到国家的财政支持,也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与安全的重要砝码,而在国际上享有共同认知的法律援助的基础则是公正、平等、法治,也恰恰说明了人类的美好愿望与诉求。
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源自西方。从西方经济的发展来看,最开始西方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然后应用商品交换的方式,提高商品的附加值,而商人就在贸易中获得大量的经济利润。农民、工人、服务人员等在劳动的过程中得到商人付给的薪酬,然而薪酬并没有因为产品提高了附加值而得到更多的回报,于是整个社会就形成了拥有资源的群体和没有资源、只能出卖劳动力的群体。……